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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气污染物案【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6-12-27
  • 2017-01-10 09:20:1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634

处罚名称: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固体废物渗漏、未对全部原材料采取密闭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处罚结果:

1、处罚款30000元;2、立即改正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724064288

 

 

 

 

法人代表姓名:

潘伟镜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7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634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24064288

住所: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路12B

法定代表人:潘伟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5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空地设置堆放固体废物场所,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渗漏到地下;未对全部原材料采取密闭措施,有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612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201612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636号)、2016128《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未密闭原材料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对固体废物渗漏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以上罚款合共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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