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7号 | ||||
处罚名称: |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 ||||
处罚结果: |
1、罚款10000元;2、责令改正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315112672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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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林国炳 |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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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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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15号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15112672Q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双龙夹水村2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so米直播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采取防扬散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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