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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案【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2017-03-07
  • 2017-04-05 02:52:33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7

处罚名称: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处罚结果:

1、罚款10000元;2、责令改正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315112672Q

 

 

 

 

法人代表姓名:

林国炳

处罚决定日期:

201737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15

 

 

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15112672Q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双龙夹水村2

法定代表人:林国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112调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so米直播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22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20171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16号)、2017221《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采取防扬散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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