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杰(台山市汶村镇兴达利塑料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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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王科杰(台山市汶村镇兴达利塑料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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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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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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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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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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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罚款110000元;2、责令停止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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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科杰(台山市汶村镇兴达利塑料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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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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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160044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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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王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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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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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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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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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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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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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16号
王科杰(系台山市汶村镇兴达利塑料加工厂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443159
经营场所:台山市汶村镇五乡犸佬咀原老花厂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so米直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台山市汶村镇兴达利塑料加工厂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的生产;
2、对你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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