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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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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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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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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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废水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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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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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限制生产40日;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201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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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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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5901490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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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邝沃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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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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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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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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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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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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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20号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01490589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开发区B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邝沃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so米直播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3024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2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以及核定的2017年3月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我局决定如下:
1、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贰万零壹佰伍拾伍元整(20155元);
2、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40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限制生产期间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罚款决定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限制生产的决定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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