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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案【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2017-01-17(台环罚[2017]3号)
  • 2017-02-13 09:16:0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3

处罚名称:

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4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781600385275

 

 

法人代表姓名:

吴学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7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3

 

吴学宁(系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85275

经营场所:台山市三合镇那金村委会盛湖石仔坑1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4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0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决定不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6122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5号)、2017110《送达回执》和《声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对你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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