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湘台餐厅餐饮场所未依法备案及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油烟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8号 | ||||
处罚名称: |
台山市台城湘台餐厅 |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餐饮场所未依法备案及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油烟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台城湘台餐厅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1MA4W0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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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田东海 |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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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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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8号
田东海(系台山市台城湘台餐厅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0K
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108、109号商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未依法备案登记表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对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罚款合共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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