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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台山市汶村镇上头联兴砖厂】2017-11-21
  • 2017-12-05 08:57:12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汶村镇上头联兴砖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55

处罚名称:

台山市汶村镇上头联兴砖厂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罚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2、处罚款15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汶村镇上头联兴砖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7929123575

 

 

 

 

法人代表姓名:

李伟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55

 

台山市汶村镇上头联兴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929123575

住所:汶村镇上头管理区

负责人:李伟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1020调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so米直播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10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71020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67号)、20171110《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对你厂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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