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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风机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林如仓(系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的经营者)】2017-11-28
  • 2017-12-05 08:57:12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风机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57

处罚名称:

林如仓(系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的经营者)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风机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边界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2、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如仓(系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的经营者)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781600413359

 

440722**

法人代表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8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57

林如仓(系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的经营者):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413359

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圣堂路9101商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921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风机设备,造成昼间外排的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0分贝。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so米直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3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792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声字(2017)第1135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59号)、2017113《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台山市台城荣莱饮食店边界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

2、对你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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