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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超标排放案【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红岭猪场】2017-08-07
  • 2017-08-24 08:06:2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红岭猪场废水超标排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25

处罚名称: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红岭猪场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废水超标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限制生产40日;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3304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红岭猪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77852347L

 

 

 

 

法人代表姓名:

邓耀齐

处罚决定日期:

201787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25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红岭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7852347L

营业场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开发区236

负责人:邓耀齐

你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519调查发现,你场生产期间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190mg/LCODcr485mg/L、氨氮为375 mg/L、总磷为237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so米直播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7712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7519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3064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28号)、2017712《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及核定的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我局决定如下:

1、对你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叁万叁仟零肆拾元整(33040元);

2、责令你场限制生产40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限制生产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你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场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场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罚款决定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限制生产的决定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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