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噪声超标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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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陈超常(系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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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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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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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噪声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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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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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酒吧边界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2、处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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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超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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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1MA4WT290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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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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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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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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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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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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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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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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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62号
陈超常(系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T2904M
经营场所:台山市广海镇海波路4号首层右边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施播放音乐,造成酒吧夜间外排的边界噪声值为61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0分贝。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so米直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声字(2017)第1183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71号)、2017年12月13日《送达回执》和《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台山市广海镇夜色酒吧边界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
2、对你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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