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新英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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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新英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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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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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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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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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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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2、责令立即建设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安全分类存放,处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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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新英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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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55557538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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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蔡洪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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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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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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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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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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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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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4号
台山市新英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55575385F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开发区B区4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蔡洪兵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的部分甲醛和恶臭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排气扇排放到外环境;将不能利用的砂光、裁边工序产生的粉尘和锅炉焚烧灰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按照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so米直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so米直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2号)、2018年1月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涂胶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建设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安
全分类存放,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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