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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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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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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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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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砂石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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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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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密闭砂石堆放场所的行为,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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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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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0069972065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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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林炎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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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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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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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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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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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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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8号
台山斗山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972065X4
住所:台山市斗山镇六福管理区松莲村工业区1号之2
法定代表人:林炎壮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砂石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so米直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8号)、2018年1月2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密闭砂石堆放场所的行为;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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