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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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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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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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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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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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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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超标排放的行为;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38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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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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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69045358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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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伍惠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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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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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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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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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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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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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15号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90453583Q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水利会办公室东房
法定代表人:伍惠良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1日调查发现,你厂生产期间外排废水的氨氮为58.7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so米直播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厂不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环境监测(2017)第J1221009号监测报告、《环境监察通知书》(江环函〔2017〕13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15号)、2018年3月16日《送达回执》和《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及核定的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改正超标排放的行为;
2、对你厂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叁万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整(387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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