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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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广集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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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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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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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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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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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2、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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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广集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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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598946449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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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徐新钅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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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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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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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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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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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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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17号
台山市广集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8946449J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海风路48-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新钅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期间两台10t/h锅炉1号采样口的氮氧化物浓度为359mg/m?,2号采样口的氮氧化物浓度为203mg/m?,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新建燃气锅炉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so米直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3024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17号)、2018年4月20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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