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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台山市家家旺蛋品有限公司】2018-06-04
  • 2018-06-27 03:25:24
  • 来源: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家家旺蛋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820

处罚名称:

台山市家家旺蛋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产整治;2、处罚款1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家家旺蛋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98903748U

 

 

 

 

法人代表姓名:

李志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64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20

台山市家家旺蛋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8903748U

住所: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第三工业开发区5B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329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第一、三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蛋制品废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so米直播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5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32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041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19号)、201854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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