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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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张佩芬(系台山市台城木桐阁商行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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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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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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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油烟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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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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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油烟超标排放的行为;2、处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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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佩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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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1MA4X2R5B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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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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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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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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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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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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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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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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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28号
张佩芬(系台山市台城木桐阁商行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X2R5B0W
经营场所: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南14号101、201号商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台城木桐阁商行经营期间产生的油烟排放浓度为3.09mg/m?,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不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2004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30号)、2018年7月6日《送达回执》和《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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