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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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信华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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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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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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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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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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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2、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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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信华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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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0070754497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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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陈步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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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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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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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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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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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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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30号
台山市信华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7544976K
住所:台山市台城仁孝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步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7月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外排废水的pH值为9.2、CODcr为184mg/L、色度为200,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so米直播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114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34号)、2018年8月1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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