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6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调查发现,当事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沙土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沙土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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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914407815625860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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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邓娟仪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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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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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0 | |||||||
处罚有效期: | 2018/12/20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20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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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3号
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625860583
住所:台山市台城白水村委会过海场
法定代表人:邓娟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调查发现,你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沙土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so米直播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so米直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68号)、2018年12月7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沙土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共壹拾万元正(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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