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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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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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台山市深井镇高品木业制品厂人造板制造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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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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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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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台山市深井镇高品木业制品厂人造板制造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2、处罚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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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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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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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关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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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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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1600345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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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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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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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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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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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05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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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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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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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4号
李关水(系台山市深井镇高品木业制品厂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45546
经营场所:台山市深井镇那扶圩社区居委会水尾河养殖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深井镇高品木业制品厂人造板制造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so米直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64号)、2018年9月1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立即改正台山市深井镇高品木业制品厂人造板制造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
2、对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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