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台环查扣〔2018〕4号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9326595Q
地址: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兰华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1日对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混合生产污水溢流至下游瑞龙村、苍龙村农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引起群访事件。
你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清单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18年8月 11日起,查封期为30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 月11日
附: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1 |
三箱电箱 |
1号车间生产用电 |
2个电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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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箱电箱 |
2号车间生产用电 |
1个电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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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号车间锅炉 |
1台锅炉1台炼排炉 |
1个电箱1个入料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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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是否与实物一致: 以上清单,与实物一致 2018 年 8 月 11 日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 2018 年 8 月 11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2018 年 8 月 11 日
2018年 8 月 11 日
见证人签名及身份: 201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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