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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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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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家用风扇、电风扇生产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2018年10月26日生产时未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废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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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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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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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家用风扇、电风扇生产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处罚款伍拾万元整;3、责令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4、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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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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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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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伟顺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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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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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66499524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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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邝文俊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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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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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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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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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24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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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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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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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8号
台山市伟顺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6499524X1
住所: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邝文俊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家用风扇、电风扇生产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2018年10月26日生产时未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废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so米直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so米直播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so米直播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三条so米直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252号、3258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75号)、2018年12月7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家用风扇、电风扇生产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处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4、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共柒拾肆万元整(7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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