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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未密闭遮盖,未设危废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未申报登记案【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8-12-24
  • 2019-01-07 09:44:2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869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违法事实: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920日调查发现,当事人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6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2、责令当事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3、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914407815724064288

 

 

 

 

法人代表姓名:

潘伟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处罚有效期:

2018/12/24

公示截止期:

2021/12/24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11440781007074782A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9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24064288

住所: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路12B

法定代表人:潘伟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920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so米直播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so米直播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三条so米直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92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环境监察通知书(江环函〔201811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74号)、20181212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责令你公司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共陆万元整(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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