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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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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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60mg/L、CODcr为536mg/L、总磷为1.75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现有企业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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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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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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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2、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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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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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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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台城镇汇泰洗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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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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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19419796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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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彭仲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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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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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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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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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19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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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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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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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1号
台山市台城镇汇泰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7963H
住所:台山市台城雷公潭
投资人:彭仲兰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调查发现,你厂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60mg/L、CODcr为536mg/L、总磷为1.75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现有企业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so米直播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环境监测(2018)第J0814002号监测报告、《so米直播开展“尖兵1号”—潭江流域沿岸工业企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江环函〔2018〕1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72号)、2018年11月27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2、对你厂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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