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台环查扣〔2018〕6 号
台山市富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1482968XK
地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区井岗长山9-10号(9号厂房一、厂房二、综合楼和10号厂房三、厂房四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2018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废水处理站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厂区总排口有废水排放,经现场检测发现该公司水质呈酸性。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阳极氧化车间接驳生产废水管道至废水收集池中间段有泄漏现象,导致阳极氧化车间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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