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环卫服务中心:
你们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三、自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台山市台城环卫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台山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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