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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台山市社会福利院预算公开
  • 2018-02-13 09:39:0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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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年台山市社会福利院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承担收养安置社会上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

(二)人员构成情况

台山市社会福利院是台山市民政局的属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人,实有在职人员16人,退休人员2人,临工6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我院将以“一切为了孩子”为目标,认真完成“维护稳定、规范管理、创新工作”的工作任务。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349.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9.92万元,占收入预算100%.上年无结余。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349.9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349.92万元,占100%,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9.92万元,占100%;

(二)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共349.9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94.92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55万元,2018年新增项目,主要用于支出临终关怀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8年社会福利院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3.69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8万元,主要包括购置一般公务用车一辆。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34万元,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35万元,主要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业务接待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新增项目: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18万元,增加原因:单位一直借用社会福利服务公司车牌号为粤J7393车辆。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5.34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3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情况。

2018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8万元。

 

 

第二部分  2018年台山市社会福利院部门预算报表

预算01表: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2表:收入预算总表




预算03表:支出预算总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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