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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算公开
  • 2016-03-01 11:03
  • 来源: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机构: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目  录

  第一部分  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四)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维护交易秩序,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五)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好各类评标专家库使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协助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七)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八)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台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管理。本中心下设综合协调部、财务部、政府采购服务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与矿业权交易部(产权交易部)、技术服务部等6个部。本中心人员编制43人。现有在职人员35人,退休人员6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37.06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支出预算437.06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9.8万元,比上年减少0.7万元,下降6.6%,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用下降2.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4万元,比上年增加1.4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实施,各项业务量增大,需往返上级部门联系开展业务及往返各乡镇实地考察产权、矿权等交易项目,因此费用增加。公务接待费1.4万元,比上年减少2.1万元,下降60%,主要原因是公共资源逐步实行电子化交易,接待专家费用因此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9.67万元。其中:办公费4.25万元,印刷费2.7万元,邮电费3.55万元,差旅费4.18万元,会议费1.57万元,日常维修费5.25万元,水电费6.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5.7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5.75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固定资产原值123.67万元。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41.24万元;其他固定资产82.43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无推进预算绩效信息。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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