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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3〕12号),因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且通过联系你,你拒绝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3〕12号),内容是: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9.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处罚〔2023〕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蔡泳红 联系电话:0750-5438202
联系地址: 台山市大江镇新江西路13号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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