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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3〕 233 号)(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8-03 16:49:42
  • 来源: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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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汇隽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在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的房屋已经被拆除,现场为一片空地,没有发现你公司在该地址从事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深井镇井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公司自2021年2月起已没有在该住所从事经营,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3年3月13日的复函,你公司最后申报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近两年欠税金额为无欠税。至2023年7月5日案发止,当事人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蒋绍华            联系电话:0750-5766304

  联系地址:台山市深井镇深井圩侨苑路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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