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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利亿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罚告〔2024〕334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罚告〔2024〕334号),内容是: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市监罚告〔2024〕33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谭婉瑜 联系电话:0750-5318903
联系地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8巷6号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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