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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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一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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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1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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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号牌: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副; ?号牌架:5-10元/只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降低收费标准 |
| 公安 |
| ①号牌(含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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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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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 ③号牌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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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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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为每证1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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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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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 | 2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14〕77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自然资源 | 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自然资源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物权法》,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登记申请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
| 自然资源 | 5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粤府令146号,财税〔2014〕7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三 |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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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价函〔2013〕686号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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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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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 7 | 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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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五 | 农业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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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 | 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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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人防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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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管部门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4〕89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江发改费管〔2012〕630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1.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照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 2.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应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 3.新建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除了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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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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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11 | 诉讼费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粤价函〔2008〕45号 | 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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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我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全部停免征。 |
2.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时间按照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的规定执行。 |
3.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我省未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