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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县级财政分配政策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履行公共财政职责。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定市对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全市预算外财政专户和各项政府性基金。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各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负责人:刘月红(财政局局长)
办公地址:台山市台城镇南门路153号财政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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