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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风险评估公示(公示已结束)
  • 2024-11-04 16:57:56
  • 来源: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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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已结束)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为了准确识别台山市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现开展台山市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风险评估工作,目的是广泛听取民众及相关单位对本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更为合理的措施和对策,以便预防和化解风险,现予以公示。

  一、本次调价概况

  台山市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于2001年至2011年之间制定,多年未作调整。原收费标准存在收支缺口大、收缴率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台山市城镇化扩容,另外台山市垃圾处理方式已由填埋更改为焚烧,垃圾处理各项成本也大幅增加,原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台山市现在的实际情况。台山市拟于台山市辖区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目前台山市收费项目分为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两项,采取两套标准收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为达到应收尽收、合理负担、依法征收目的,贯彻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提高征收覆盖率,改进收费方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后收费项目名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标准征收。结合台山市实际情况,拟定以下两套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两套方案与现行收费标准对比表如下:

拟调整方案

现行收费标准

类别

方案一

方案二

台城城区

圩镇

清洁卫生费

垃圾处理费

居民用户

城区居民(台城街道)(元/户.月)

12

12

8

2

/

圩镇居民(元/户.月)

不超过10

不超过12

/

/

4-10

农村居民

参照执行

/

/

/

非居民用户

行政事业用户(元/立方米水)

0.72

0.74

80-120

(元/桶.月)

按清洁卫生费总额的15%计征

机关事业、学校

50-400(元/间.月)

医院

100-500(元/间.月)

商业一类用户(元/立方米水)

0.85

0.87

60-300

(元/间.月)

30-500

(元/间.月)

商业二类用户(元/立方米水)

1.75

1.76

工业用户

(元/间.月)

人数<20

300

300

300

(元/桶.月)

100-500

(元/间.月)

20≤人数<50

500

550

50≤人数<100

1000

1050

100≤人数<300

1500

1550

300≤人数<500

2500

2600

500≤人数<1000

3500

3600

人数≥1000

5000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