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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制度
  • 2015-06-01 09:57:06
  • 来源: 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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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局党委科学决策、科学领导,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条  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全体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本局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委下属党(总)支部的建立和调整。
(五)研究决定对副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交流、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
(六)研究决定受表彰的集体、个人。
(七)分析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工作状况,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支部建设的具体意见。
(八)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研究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并根据处分权限报批。
(十)讨论决定本局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经济开支事项。
(十一)其他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议题由政工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
第六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在会议上作出汇报。
第七条  党委会议开会时间,由政工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第八条  党委会议召开时,由有关领导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书记最后发言。一般情况下,会议期间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另行再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会议记录人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和各参会人员审阅签字以备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政工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局党委予以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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