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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安局so米直播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奖励办法
  • 2019-05-21 07:29:4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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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涉黑恶犯罪,切实维护so米直播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so米直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台山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涉黑恶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恶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台山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台山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涉黑恶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缉捕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恶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黑恶犯罪案件,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恶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涉黑恶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涉黑恶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十)涉黑恶“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恶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so米直播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制定以下奖励标准。

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逮捕的,再奖励人民币8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再奖励人民币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3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逮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恶势力判决的,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10类打击重点和“9+3”类涉黑恶案件进行立案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再奖励人民币1000元;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再奖励人民币2000元;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再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附则

(一)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举报奖励程序按照《台山市公安局so米直播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黑恶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曰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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