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交通运输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执行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并按行业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 号)同步实施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6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上升为四类车的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按交通运输部《印发so米直播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 号)精神,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可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www.gdcd.gov.cn),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称重时,按附件中的车型分类收费。
附件: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
类 别 |
车 型 及 规 格 | |
客 车 |
货 车 | |
第1类 |
≤7座 |
≤2吨 |
第2类 |
8座~19座 |
2吨~5吨(含5吨) |
第3类 |
20座~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第4类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第5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注:
1.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
2.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3.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2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