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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宣传系列丨《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 2023-05-25 17:58:09
  • 来源: 台山市林业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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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宣传系列丨《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农药管理条例》定义的农药主要有哪些种类

  用于农林业、仓储以及加工场所、河流堤坝、铁路、机场等场所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等,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调节剂,用于农林业产品的保鲜剂、防腐剂,用于预防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卫生用农药。


  经营农药注意事项?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2.采购农药把好产品质量关。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3.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台帐应当保存2年以上。

  4.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使用农药注意事项?

  1.到有资质农药经营门店采购合格农药,索要采购凭证。

  2.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使用禁用、假劣农药产品。

  3.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产品仓储企业等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记录。记录保存2年以上。


  46种禁止(停止)使用农药有哪些?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30种限制使用农药有哪些?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杀鼠谜、杀鼠灵、敌鼠钠盐、溴敌隆、溴鼠灵、磷化铝、氯化苦、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乙酰甲胺磷、丁酰肼(比久)、毒死蜱、三唑磷、氟虫腈、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

  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哪些情形认定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3.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4.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哪些情形认定为劣农药?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3.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常见农药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经营假农药

3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4

经营劣质农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7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8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9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0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11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2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3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使用禁用的农药

15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16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临朐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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