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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粤台渔12688违反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0-07-31 10:49:31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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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台渔12688违反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谁执法谁普法”典型案例之二


  【案情简介】

  1.2020年2月26日13时40分,广东省渔政总队台山大队执法人员驾驶中国渔政44516艇在公湾口海域N21°33,E112°44.巡查,发现粤台渔12688正在进行拖网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登船检查,当事人林XX现场提供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上载明该船舶所有人为林XX。检查发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显示该船作业类型为围网,该船擅自将作业类型更改为拖网。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2.2020年3月6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对粤台渔12688船以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而进行立案。

  3.2020年3月6日,我执法人员对该船船舶所有人林XX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违反so米直播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并交代了捕捞的地点、次数和收获渔获物的数量,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0年4月8日,广东省渔政总队台山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台渔政罚告(2020)510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0年4月12日之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的申请。

  4.2020年0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粤台渔政 罚决〔2020〕5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该船于2020年2月26日13时40分,在台山市上川公湾口(N21°33′,E112°44′)海域,实施了拖网(拖虾)捕捞作业,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为围网,但该船当时正在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捕捞有渔获物15公斤,已被当事人擅自处理。该船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序号9项,违反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船舶主机功率为217千瓦,考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船刚刚复工复产。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违反捕捞许可证so米直播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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