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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农业局so米直播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的管理办法(2018)
  • 2018-04-02 08:46: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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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so米直播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农资和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种子;农产品是指除水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种子(苗)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的生产者。

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农药、种子,或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目录外的物质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5人民币万元以上,个人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

(二)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种子,或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农药、种子的;

(三)两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四) 生产企业的农资产品两年内经省、市监督抽检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实或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将其列入 “黑名单”管理。

(一)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食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化合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实或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农资生产、经营者以及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台山市农业局成立“黑名单”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黑名单”动态个案评定工作。

条 “黑名单”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对报请公示的“黑名单”,应当在经查实作出调查结论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台山市农业局在台山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条 “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两年,从在台山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应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

第十条  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台山市农业局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江门市农业局撤下“黑名单”公示信息。

第十条  被公示单位认为公示的“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台山市农业局提出异议申请。江门市农业局应当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黑名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 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三) 限制申请财政性农业资金项目;

(四) 限制参与农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 限制参加农业部门评先评优;

(六) 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调高随机抽查概率。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农业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4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台山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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