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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才发【202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推动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引领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其高管、骨干人才对江门产业发展和经济贡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奖励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已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
第四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本办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江门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称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年度完成投资额,所称纳税年度和完成投资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在江门市人才安居乐业生态园系统申请受理,逐步推进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数据实现在生态园系统共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工作以属地为主,人才工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等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受理、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人才工作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才工作局负责江门市本级预算编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符合江府〔2021〕7号文等有关规定的企业名单。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相关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对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核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所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在江门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江府〔2021〕7号文等有关规定,其中江门市对产业发展方向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且统计关系在江门;
2.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500万元(含)。
第八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江门任职单位发放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含)或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2.5万元(含)。
(二)在江门市依法纳税。
(三)高管和骨干人才分别指以下人员:
“高管”是指在江门企业担任以下职务的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同等级别或以上职务;
“骨干人才”是指在江门企业工作并获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人员,以及在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高管”中的同等级别或以上职务和“骨干人才”中的在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界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申报人承诺在申请奖励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报人对所在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在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于受理申请年度的第二季度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应提交资料,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和补发。
第十一条 可享受高管、骨干人才奖励企业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级税务部门将上年度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属地符合江府〔2021〕7号文等有关规定的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将上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属地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商务部门,按照江府〔2021〕7号文等有关规定,核定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并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将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名单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科工商务)部门核定的重点企业和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后,按照企业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享受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政策,含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档次和名额。
第十二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人员按以下程序确定:可享受高管、骨干人才奖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高管、骨干人才条件要求和享受名额选定具体人员名单,将人员名单、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属地的申报。高管、骨干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单位统一负责申报并提交材料,具体包括:
1.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申报表及承诺书(申报指南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2.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
4.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在江门市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和相应的实缴税额明细。
(二)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对申报人提交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应纳税额、实缴税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反馈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和补充相关材料予以核实。
(三)奖励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高管、骨干人才奖励人选名单、奖励金额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向江门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配套经费。在市级配套经费下发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划付至申报人申请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分别给予高管、骨干人才当年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200%、300%、500%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企业年度同时新投资引进多个重大项目的,按照重大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奖励标准,但重大项目在不同市(区)的除外。同一法人企业年度享受本条奖励的高管、骨干人才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江门年度财政贡献额度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高管、骨干人才当年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将上述企业对江门当年年度财政贡献额度比历史最高贡献额度每增长150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对其高管、骨干人才按每个档次上浮当年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对江门年度财政历史贡献额度从本办法实施的年度计算,即从2021年开始。同一法人企业年度享受本条奖励的高管、骨干人才不超过10名。
第十六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分别按照相应的高管、骨干人才奖励标准和名额,同时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企业任职并且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高管、骨干人才,按照从高从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江门市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和奖励发放,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奖励经费纳入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分担比例为3:7,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分担比例为6: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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