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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通知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
  • 2024-03-15 17:37:52
  • 来源: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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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油漆堡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方鱼利

        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广深路新安段365-367号365号

        涉嫌欠薪基本情况:你公司承包了台山富居悦公馆项目,现在你公司涉嫌拖欠该项目后改窗班组7名工人工资34000元、保洁班组9名工人工资76844元。           。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通知你于2024年3月22日17时30分前(我大队办公时间内)到我局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大队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8:30-12:00/14:30-17:30,不含法定节假日)

        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                                            

        联系人:冯庆华、邓喜铃       联系电话:0750-5503456


2024年3月15日



使用说明

1.公告期三日,从公告次日起开始计算,公告当天不计算在时限内。因此要求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的期限必须是届满后次日。

2.最后两段的内容属于告知法律后果,应当区分第一次公告或者第二次公告分别适用,不能在同一份公告中并列适用。

3.本公告的法律性质并非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而是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经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公告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可以认定为欠薪逃匿。

4.通过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可以不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5.张贴公告的,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予以证明;媒体公告的,应当剪辑媒体名称、刊登的版面名称及公告内容等予以证明;网络公告的,应当通过拍照、打印网络界面等予以证明。相关证明一并作为依法公告的证据材料。

法律适用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五十二条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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