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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广安霖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玉姬等29人、阮明冠、舒圣华、廖信泳、赖枚凤、穆仁平、刘美玲诉你公司(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4]610-644号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荣国、梁仲强、陈丹红和伍趁兰工资差额3708.28元、2000元、7870.4元和2283.98元,合计15862.66元;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玉姬等29人支付经济补偿合计1006338.42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阮明冠经济补偿9936.68元、舒圣华经济补偿60000元、廖信泳经济补偿33799.98元、赖枚凤工资差额1666.8元和经济补偿36741.81元、穆仁平经济补偿37977.68元、刘美玲经济补偿88350.47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被申请人)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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