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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日月光灯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绮敏等19人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2024年10月25日作出台劳人仲案字〔2024〕705-719、720、722-725号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绮敏工资合计21132元、郑海娜工资合计13780元、李结红工资合计12971元、唐乾勇工资合计10083元、胡命东工资合计10495元、谢和龙工资合计18272元、金晓松工资合计6419元、彭三宜工资合计3111元、卢柳群工资合计4723元、姜忠美工资合计2927元、胡其雄工资合计4161元、颜页娇工资合计4584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术朋工资合计27885元、汪涛工资合计45409元、胡平工资合计41216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兰艳工资合计5063元、贺建新工资合计5163元、张娜倮工资合计2777元、刘焕庭工资合计3921元。因你(单位)无法正常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裁决结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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