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司法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和干部职工行为规范、廉洁从政,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特邀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本局聘请的对本局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廉政建设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享有监督权的兼职人员。本局监督员对本局负责,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条 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监督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履行监督员的职责,诚心诚意帮助本局改进工作。
第五条 司法局应注意调动和保护监督员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虚心听取监督员的意见,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队伍的廉政建设。
监督员产生办法
第六条 本局监督员应在行业作风建设主管部门及与本局工作联系较密切的有关部门中聘请。
第七条 聘请监督员应从政治素质良好、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人员中推选,并贯彻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的原则,监督员被聘用后,应将其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报本局和所在单位备案。
第八条 本局监督员由本局发给聘任证书,聘任期为二年。
第九条 监督员非因本人辞聘或丧失所在单位成员资格,或有其他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的事由,不得随意撤换。撤换监督员应报本局和所在单位备案,收回聘任证书。
监督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司法局情况介绍;
(二)广泛听取群众对司法局工作的意见;
(三)向本局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干预司法局下属部门依法办理具体案件;
(二)如实反映情况,诚恳提出意见;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法律服务案件的秘密。
监督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员对本局机关和行业作风实行监督:
(一)各项便民措施是否落实,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工作是否高效;
(二)政务公开是否能坚持;
(三)承诺制和错案赔偿制度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 监督员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廉政情况实行监督:
(一)有无办关系案、人情案,有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行为;
(二)有无接受当事人邀请到境外旅游,有无接受当事人礼物、礼金及宴请的行为;
(三)干部职工有无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监督员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监督。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本局半年应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征求监督员对司法局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监督员就某些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可不定期向监督员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局反映对司法局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但反映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
监督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本局政工办、纪检组是监督员的联系部门。
第十九条 本局应为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方便。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局党组研究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八月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