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公证处八项法律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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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2 02:30:22
- 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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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证处八项法律服务承诺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积极、主动、热情、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公证人员在办证接待中,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不搪塞,不推诿。
四、严格按国家职能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公证费。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
六、对申办公证材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限时出证:(1)涉外民事公证,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出证;(2)一般民事公证,不需翻译的五天发证;(3)国内收养、继承权证明、雇员赔偿、交通意外赔偿等重大疑难民事公证以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同等较复杂的翻译件,不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期限出证。
对申办公证材料不齐全的,先受理,待领证时补齐。
七、提供特殊服务:(1)节假日照常接访办证;(2)对一些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预约上门办证;(3)对贫、弱、残人员申办抚养、赡养、申请抚恤、社会救济、伤害赔偿等公证事项而无力支付公证费的,经本人申请和法律援助处核实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减免收费;(4)四乡市民办理涉外公证和国内民事公证,可委托当地司法所代办,公证处为司法所代办公证特设绿色通道。
八、实行错证改正和赔偿制度。因公证处工作人员引起差错的,除及时给予改正外,免收费用;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公证赔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因申请人引起差错的,改正后酌情收取费用。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
投诉电话:0750-55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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