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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办股所:
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台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台山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8日
台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和受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局法治督察股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和受理工作。
第五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便民、高效、依法、及时、稳妥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得推诿、搪塞,不得阻碍申请人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第六条 接待人员应当做到热情耐心、礼貌待人,依照规定做好告知和来访立案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详细听取申请人意见,及时接收申请材料,认真填写《接收申请人提交复议资料凭证》并做好《询问笔录》,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书写存在困难,需要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制作谈话笔录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以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确需申请人到场确认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补正通知书形式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对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场告知来访人员,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但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当事人、代理人不同意按当场告知的要求处理的,接待人员应先行接收申请材料,再依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就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1.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所作出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2.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四)承继申请人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1.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的承受权利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审查代理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代理的,还应审查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请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