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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 2020-04-14 11:32:16
  • 来源: 台山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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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制作的一份有关离婚纠纷的专题报告中显示,在2017-2018两年中全国离婚纠纷涉及家暴的一审审结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和辱骂为主。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严峻的问题,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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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女)与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周某称张某某常对其大打出手。2016年1月4日,周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抓扯、打架,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双方纠纷经华阳派出所处警,《处警记录表》载明张某某与周某打架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周某遂依据该处警记录、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张某某离婚。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张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照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周某与张某某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例通过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家庭暴力判决离婚,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审判中由于受害方举证不利、法官对家庭暴力内心确信难以成立等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同时,该案的依法裁判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保障弱势群体权力。

案例二: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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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谢某(女)与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某。谢某曾向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亦多次报警,但陆某丝毫没有收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谢某陷入极度恐慌,有家不敢回。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组织两者回访时,陆某在法院追打谢某,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人民法院—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谢某的人身安全,帮助谢某尽早走出家庭暴力的阴霾。

对于陆某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行为,该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跟踪妻子。

【案例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促使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也将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真正起到了为妇女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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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希望广大妇女弱势群体,当遭遇家暴时,不要忍气吞声,不可心软放纵,应当积极收集有效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公安报警,向妇联、民政等组织报警,应当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让我们鼓起勇气,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文章来源:江海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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