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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抵押公证登记
  • 2008-01-17 09:03: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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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
     1. 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古玩字画;
     2. 非企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机械、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
     3. 非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处分的除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各项动产。 
    抵押物公证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或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抵押物公证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 公民-户口簿、身份证、抵押物共有人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 主合同、抵押合同;
    * 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
    * 抵押物保险单;
    * 抵押物品清单;* 与抵押物公证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抵押权人占管。在抵押合同终止、解除、或抵押权实现后,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书面证明,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材料(如购物合同、发票、凭证等)原件上经公证处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后交财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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