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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案违规惩罚
  • 2017-10-20 08:15:3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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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

联合实施部门(或领域)

江门市律师协会 江门市司法局

依据联合奖惩制度全称

律师接案违规惩罚

案例内容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麦初明律师于20141115日代理黄某、梁某诉台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天与当事人约定和收取3000元代理费。期后,麦初明律师着手收集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草拟起诉状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等工作。数月后,麦初明律师再向黄某增加收取3000元,两次共收取6000元律师费用并出具收据。在20156月麦初明律师再次向黄某提出增加律师费2000元,黄某不同意,后双方发生争议,黄某要求解除代理并退回已收取的费用。20151014日,当事人黄某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投诉。20151015日,麦初明律师才补办案件立案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于同日在《委托代理合同》盖章,20151029日由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出具6000元的律师费发票。20151017日黄某到江门市司法局投诉,市局经初步审查后决定转江门市律师协会办理。调查期间,麦初明律师向投诉人退回了收取的费用,投诉人向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撤诉。以上情况有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证人证言、麦初明律师的陈述与申辩、广东某律师事务所《so米直播麦初明律师代理黄某案件相关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等证据证明。根据上述情况,江门市律师协会认为:麦初明律师在没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承办了相关法律事务,并收取了律师代理费且没有报律师事务所入账出具发票,虽在当事人投诉后补办了相关的手续,但并不能因此改变麦初明律师原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及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事实。鉴于麦初明律师在协会调查期间退回了收取的费用并取得投诉人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分。综上,麦初明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江门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会讨论、表决,于201612月决定给予麦初明律师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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