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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涉水桥涵)
  • 2024-11-04 15:31:24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水利局
  • 【字体: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台水许准[2024]61号

项目名称

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涉水桥涵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许可内容

本机so米直播2024年10月3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涉水桥涵建设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涉水桥涵位于台山市赤溪镇东北侧,东至海岸线,西至省道 S386,南至黄茅海跨海通道,北临屈头山及护岭村。涉水桥涵建设内容包括大冲河桥、纵四路桥2座中型桥梁以及5座涵洞。

(二)拟建大冲河桥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大冲河,桥址河段现状防洪标准未达5年一遇,规划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桥梁全长61米,桥面净宽31米,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垂直,桥梁轴线法线与水流方向一致。上部结构采用(13.5+2×17+13.5)米四跨变截面连续刚构桥,下部结构采用直臂式桥台,板式桥墩。拟建大冲河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涉河情况要素表详见附件1。

(三)拟建纵四路桥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大围冲(规划中心湖出口处),桥址河段现状防洪标准未达5年一遇,规划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桥梁全长52米,桥面净宽40米,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 81°,桥梁轴线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 9°。上部结构采用(16+20+16)米三跨简支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直臂式桥台,桩柱式桥墩。拟建纵四路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涉河情况要素表详见附件2。

(四)拟建5座涉河箱涵与规划大围冲正交,1#涵至3#涵单孔尺寸为6米×5.4米,共3孔,4#涵至5#涵单孔尺寸为6米×5.5米,共3孔。规划大围冲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拟建5座涉河箱涵设计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箱涵涉河情况要素表详见附件3。

(五)在P=2%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大冲河桥、纵四路桥、1#涵至5#涵在规划大冲河、中心湖出口处、大围冲的最大阻水比分别为4.0%、6.2%、5.0%、5.3%、5.3%、5.6%、5.6%。在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后,大冲河桥施工期最大阻水比为22.8%,纵四路桥施工期最大阻水比6.7%。项目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6956.33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7783.79平方米,陆域面积9172.54平方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你单位应落实《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防洪排涝规划(2022~2035年)(报批稿)》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区域水系整治工程建设,预留建设用地。规划的大围冲整治工程完成前,不得缩窄现状大围冲行洪断面。

    (二)桥墩完成施工后,你单位需在各桥墩处河床局部范围采取一定的冲刷防护措施。

(三)大冲河桥和纵四路桥完建后,桥面与现状河道防汛通道存在较大的标高落差,你单位应修建堤防连接段与现状堤顶平顺连接,连接段堤顶宽度不少于4.5米,确保行车通畅。

    (四)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工期,河道内桥梁水下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并采取分期围堰导流,尽量减少临时施工工程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你单位需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预案和防洪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五)距离堤防较近的桥墩桩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堤防,做好开挖支护,尽可能减少基坑开挖对堤脚的破坏。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期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防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堤防造成损坏,要及时按照原状修复和加固,并报告我局。

    (六)施工期应在桥梁施工范围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设置监测点观测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我局。施工期间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单位须尽快拆除围堰,避免对岸坡、堤防产生破坏性影响。

    (七)工程施工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时,应合理设计大桥桥面排水系统,避免污水直接汇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论证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我局检验其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你单位申请的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涉水桥涵建设方案自我局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广海湾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MABYDW3M57

法人代表姓名

伍锡锋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台山市水利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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